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当事人不合格食品牛蛙的《检验报告》NO:B5D317007B5F6094118,于2023年4月3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BJ2332040429523256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3320404295232567
样品名称
牛蛙
生产日期
2023年3月15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菜场个体户“郝秋云”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永红外行牛蛙火锅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3月3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4月3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3年4月3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06.4元,违法所得406.4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2023年3月16日从供货商天宁区兰陵菜场个体工商户郝秋云处购进12.7kg牛蛙用于销售,进货价为24元/kg,销售价为32元/kg。至2023年4月3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406.4元,违法所得406.4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兽药。
行政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将案件相关情况移送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