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转来的当事人不合格食品豇豆的《检验报告》NO:B5D423003B5F60A0281,不合格食品生姜的《检验报告》NO:B5D423003B5F60A0280,并于当日送达采购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BJ2332040429523557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3320404295235578
样品名称
豇豆
生产日期
2023年4月21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凌家塘市场个体工商户“胡燕清”
被抽样单位
常州楼军餐饮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5月1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3年5月10日案发止,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共计245元,违法所得245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2023年4月20日从供货商钟楼区凌家塘市场个体工商户“胡燕清”处购进24.5kg豇豆,进货价为10元/kg。至2023年5月10日案发止,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共计245元,违法所得245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将案件相关情况移送邹区分局处理。
二、抽样单号为XBJ23320404295235577的不合格食品
XBJ23320404295235577
生姜
凌家塘市场蔬菜区干货1号“继飞”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2023年5月10日案发止,采购的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共计66元,违法所得66元。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2023年4月20日从供货商钟楼区凌家塘市场蔬菜区干货1号“继飞”处购进10kg生姜,进货价为6.6元/kg。至2023年5月10日案发止,当事人采购的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已全部使用,货值金额共计66元,违法所得66元。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