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当事人钟楼区南大街来佳零果汇食品店不合格食品酱油花生的《检验报告》No:(2023)食检字第QC23-0937,我局于2023年4月12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BJ2332040428063309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332040428063095
样品名称
酱油花生
生产日期
2022年12月25日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采购地
无锡市方隆副食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南大街来佳零果汇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4月12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3年4月12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过氧化值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酱油花生全部售出,当事人于第一时间在店堂内贴出召回公告,目前未有消费者前往退款退货,货值金额共计158元,违法所得158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从无锡市方隆副食品商行采购酱油花生1箱,规格为5kg/箱,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未有召回。进货价110元/箱折合22元/kg,销售价31.6元/kg,其中采样人员以31.6元/kg的价格买样2.628kg。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58元。
原因排查
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有可能出自生产商,也有可能因为销售商存储不当。经查证,当事人在贮存食品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食品酸败。
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58元,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0158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按照食品标签所示的贮存条件保存食品,并做好环境监测记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无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