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23年7月31日收到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并出具编号为NO:CZ2023SC0864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2023年8月1日向经营单位“常州菜鲜果美菜场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号NO:CZ2023SC086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CZ2023SC0864
样品名称
鳊鱼
生产日期
2023年7月3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钟楼区王乃龙水产行
被抽样单位
常州菜鲜果美菜场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7月3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8月1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当事人2023年7月3日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后,从供货商“钟楼区王乃龙水产行”购进9kg鳊鱼用于销售,进货价为17元/kg,销售价为19.6元/kg。当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鳊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编号为NO:CZ2023SC0864,食品名称:鳊鱼;样品数量3.220kg;抽样基数4.5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2023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常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对抽检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要求复检。至2023年8月1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88.2元,违法所得11.7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至2023年8月1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水产品药残超标,应为养殖环节原因造成。
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向供货商邹区分局通报相关案件情况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