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2023-07-15”批次的腌蒜头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3年5月18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332040027354352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3320400273543525
食品名称
腌蒜头
购进日期
2023-07-1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五星季传尚食品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中检科(上海)检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8月14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8月16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产品腌蒜头2.5Kg。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共购进“2023-07-15”批次的腌蒜头2.5Kg,抽样数量(含备样)1.91Kg,其余均已售出。
原因排查
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添加剂超标一般属于生产环节不合理使用添加剂导致。
行政处罚
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经营单位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保证食品安全。并按照保证法律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并及时清理变质酸败的食用农产品。发现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通报移送
移送南通市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