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关于当事人销售的“2023-07-14”批次的茄子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3年8月11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2040429674273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3320404296742736
食品名称
茄子
购进日期
2023年7月14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江苏新怡华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勤业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年8月1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年8月11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17.5kg。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共购进“2023-07-14”批次的茄子17.5Kg,抽样基数5Kg,抽样数量(含备样)3.4Kg,其余均已售出。
原因排查
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决定免予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经营单位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并按照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酸败的食用农产品。发现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内部线索移交给邹区分局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