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我局收到“2024-2-22”批次的米香醇面包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4年4月19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20400295530335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320400295530335
食品名称
米香醇面包
购进日期
2024年1月13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常州巨宝商贸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4月1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年4月19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当事人共购进“2024-02-22”批次的米香醇面包2件,总计6Kg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3月5日从常州市百利丰食品有限公司共购进“2024-02-22”批次的米香醇面包2件,总计6Kg,进货价为18元/Kg,抽样数量(含备样)2.843Kg,其余均已售出。
原因排查
商家贮存不当造成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41.6元,并处罚款2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141.6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经营单位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保证食品质量。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酸败的食品。发现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