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6日本局收到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CZ2024SC0439)。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常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32040029553050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320400295530503
食品名称
红薯粉丝
购进日期
2024-2-10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者名称
无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西林朱孟强牛肉汤馆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标准指标≤200,实测值311,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5月6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年5月8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计5Kg。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当事人带至经营场所作食品原料使用的上述红薯粉丝共计有5Kg,制作成牛肉粉丝汤后,以10元/碗的价格销售25碗(使用量:0.2Kg/碗),已全部销售。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问题,此问题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照《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十八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25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单位加大食品检查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加强原材料储存条件的把控,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