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5月7日收到当事人钟楼区南大街零果汇副食品店不合格食品小台芒的《检验报告》No:(2024)食检字第QC24-1150,我局于2024年5月8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BJ2432040428063188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4320404280631884
样品名称
小台芒
生产日期
2024年4月13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钰钰果品批发部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南大街零果汇副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南京工业大学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5月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年5月10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4年5月8日,上述小台芒共进货8.2kg,进货价7.8元/kg,其中抽样人员以11.56元/kg的价格买样3.152kg,其余均以11.5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94.79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4月13日向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钰钰果品批发部采购小台芒用于销售,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2024年5月8日,上述小台芒共进货8.2kg,进货价7.8元/kg,其中抽样人员以11.56元/kg的价格买样3.152kg,其余均以11.56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94.79元。
原因排查
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应是农产品种植者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台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供货商钟楼区凌家塘市场钰钰果品批发部我局已另外立案调查处理。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