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我局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NO:NZJ(2024)SP01-08157和《检验报告》编号为NO:NZJ(2024)SP01-08156,食品名称分别为枸杞和碧螺春(绿茶)的检验不合格报告。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和《江苏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号NZJ(2024)SP01-0815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GZJ24320000002630627
样品名称
碧螺春(绿茶)
生产日期
2024年2月3日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采购地
钟楼区五星张玲茶叶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永红川华副食品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
南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6月3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GZJ24320000002630628
枸杞
2024年2月5日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GH/T1091-2014《代用茶》要求,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2024年6月3日,我局收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编号为NO:NZJ(2024)SP01-08157和《检验报告》编号为NO:NZJ(2024)SP01-08156,食品名称分别为枸杞和碧螺春(绿茶)的检验不合格报告。2024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和《江苏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当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对上述抽检无异议,也未要求复检。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至2024年6月3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枸杞和碧螺春(绿茶)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种植环节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对供货单位(钟楼区五星张玲茶叶经营部)另案查处。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