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3日,我局收到“2024-06-04”批次的鳊鱼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4年7月8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2040429674139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320404296741397
食品名称
鳊鱼
购进日期
2024年6月4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玉宏水产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7月3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年7月8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2024-06-04”批次的鳊鱼4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从钟楼区凌家塘王记水产批发部采购“2024-06-04”批次的鳊鱼4Kg,抽样数量(含备样)2.74Kg,其余均已售出。
原因排查
养殖环节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经营单位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并按照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酸败的食用农产品。发现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