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7月2日收到关于生姜(生产日期2024-06-05)、豇豆(生产日期2024-06-06)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4年7月3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o:SH24SX022163和No:SH24SX02216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No:SH24SX022163
食品名称
生姜
购进日期
2024-06-0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新闸韩学琴家和泰生鲜超市(个体工商户)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7月2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年7月3日
表2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No:SH24SX022164
豇豆
2024-06-06
倍硫磷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上述不合格的生姜5kg,豇豆10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上述该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共购进“2024-06-05”批次的“生姜”5kg;“2024-60-06”批次的“豇豆”10kg。
原因排查
种植环节超量使用农药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购买生姜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分别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免予行政处罚。
2、对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9.6元,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39.6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经营单位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并按照保证食用农产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及时清理变质酸败的食用农产品。发现其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通报移送
当事人购进生姜时履行了法定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供应商凌家塘市场郭涛蔬菜批发部另案调查。
当事人购进豇豆时没有履行法定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不予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