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4日,本局对当事人采购的鳊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APH-SP-2406X3847)等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4320404344533442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320404344533442
食品名称
鳊鱼
购进日期
2024-6-24
型号规格
4Kg
标称生产者名称
被抽样单位
王海生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7月2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生姜共计4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检验报告》和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王海生共购进上述鳊鱼4K,被抽取样品2.18Kg,其余均已销售,未有召回。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问题,此问题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2元,罚款500元,罚没款合计552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单位加大食品检查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加强采购环节把控,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