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由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4-W0713571)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4320412342038860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320412342038860
食品名称
康娴牌玉米淀粉
生产日期
2024-4-18
型号规格
360克/袋
标称生产者名称
常州市康源调味品厂
被抽样单位
武进区牛塘陈记和盛副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8月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计2005袋。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召回销毁记录、原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台账和生产销售记录等相关证据。共生产2005袋,其中5袋用于出厂检验,销售2000袋,2024年8月21日当事人召回并销毁1750袋,剩余250袋未有召回。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问题,此问题为原材料不合格。
行政处罚
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减轻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未遵守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50元,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单位加大食品检查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应当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加强原材料的检查和管理把控,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