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关于“老豆腐(购进日期2024-07-04)”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4年7月31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2040434273822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320404342738229
食品名称
老豆腐
生产日期
2024-7-4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荷花池新每佳副食品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7月3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2.5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钟楼区荷花池新每佳副食品商行没有作进货查验记录,也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当事人于2024年7月4日从凌家塘豆制品区临时摊位处购进“老豆腐(2024-07-04)”2.5kg,进货价为4元/kg。截至案发,上述老豆腐抽样2.5kg(含备样),抽样价为6元/kg,无库存,货值金额15元,违法所得15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问题,此问题应属生产环节中,生产商非法添加所致。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有苯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非法添加行为。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5015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店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负责人应当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