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关于“生姜(购进日期2024-09-10)”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4年10月15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4320000294934556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BJ24320000294934556ZX
食品名称
生姜
生产日期
2024-09-10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常州冶金技师学院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5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常州冶金技师学院查验留存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送货单等材料,并如实记录“生姜(购进日期2024-09-10)”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从常州恒之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购进“生姜(购进日期2024-09-10)”5kg,进货价为18元/kg,9月11日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抽样3.3kg(含备样1.6kg),销售价为18元/kg,剩余1.7kg加工为菜品,无法召回,货值金额为90元,违法所得为59.4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此项目属生姜种植阶段违规使用噻虫胺导致。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店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负责人应当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将违法线索移送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