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收到关于“胡萝卜(购进日期2024-09-18)”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4年10月15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一、抽样编号为XBJ2432040431644079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32040431440794
食品名称
胡萝卜
购进日期
2024-09-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北港志存蔬菜摊(个体工商户)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25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钟楼区北港志存蔬菜摊于2024年9月18日从钟楼区凌家塘市场炳生农副产品经营部购进涉案胡萝卜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索要了进货凭证。上述“胡萝卜 2024-09-18”经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由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4F091901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申请复检。至案发,上述“胡萝卜 2024-09-18”全部销售完毕,购进数量是25kg,销售单价是8元/kg,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店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负责人应当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