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收到关于“西红柿(购进日期2024-09-25)”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4年10月22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2040431644128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320404316441287
食品名称
西红柿
购进日期
2024-09-25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北港逛逛水果店(个体工商户)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3.5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据当事人自述,其于2024年9月25日于凌家塘市场购进涉案西红柿对外销售,当事人采购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索要进货凭证。上述“西红柿”经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由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4F0929007),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申请复检。至案发,上述“西红柿”全部销售完毕,购进数量是3.5kg,销售单价是17.96元/kg,货值金额共计62.86元,违法所得62.86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减轻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2.86元,罚款700元,罚没款合计762.86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店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负责人应当经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