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本局委托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1月07日,本局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1018004),内容为当事人经营的粉条(自制)(购进日期:2024-10-13)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1月07日,本局收到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1018004)。同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2040429823526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320404298235269
食品名称
粉条(自制)
生产/购进日期
2024-10-18
型号规格
无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邹区张哥小吃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问题项目:铝的残留量,参考值≤200mg/kg,实测值230 mg/kg。
检验机构
常州常检一诺食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11月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6.5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钟楼区邹区张哥小吃店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以47元/包购进粉条一包(6.5kg),至案发,上述粉条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51.6元/kg,货值金额335.4元,违法所得335.4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应是源头生产环节问题,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及产品抽检。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对上游供应商立案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