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收到当事人钟楼区南大街澎涛副食品店不合格食品精品香梨的《检验报告》No:(2024)食检字第QC24-6324号,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BJ2432040428064045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4320404280640454
样品名称
精品香梨
生产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无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南大街零果汇副食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南京工业大学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年11月1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4年11月19日,上述精品香梨共进货4.5kg,其中抽样人员以11.8元/kg的价格买样3.546kg,其余均以11.8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53.1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
2.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以9元/kg价格采购4.5kg精品香梨并以11.8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抽样人员以11.8元/kg的价格买样3.546kg,其余均以11.8元/kg的价格售出。至2024年11月19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53.1元。
原因排查
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香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行为。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3.1元,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总计553.1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