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本局收到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5F0320045)。2025年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5321182316430778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5321182316430778ZX
食品名称
心相遇橙汁复合果汁饮料
生产日期
2025-2-21
型号规格
500ml/瓶
标称生产者名称
盱眙佳乐乳业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扬中市袁氏牛肉汤馆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菌落总数准指标:n=5,c=2,m=102,M=104;实测值:230,210,190,160,170;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机构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4月10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计50 箱。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该单位共委托生产心相遇橙汁复合果汁饮料50箱零12瓶(15瓶/箱,500ml/瓶,共计762瓶,其中12瓶用于产品出厂检验)已全部销售。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菌落总数问题,当事人表示此问题为销售商储存不当导致。
行政处罚
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50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加大食品检查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产品生产的质量控制,改进生产管理手段,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