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4月16日收到关于“五香萝卜干(生产日期2025年3月20日)”的检验报告,于2025年4月16日送达生产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20404319830514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5320404319830514
食品名称
五香萝卜干
生产日期
2025-03-20
型号规格
600g/罐
标称生产企业
钟楼区新闸顾氏新闸萝卜干生产工坊
被抽样单位
问题项目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4月16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生产环节
我局收到食品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27盒。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18罐,依法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9日腌制了涉案五香萝卜干,于2025年3月20日包装了27罐涉案商品,并将生产日期标注为2025年3月20日。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商品27罐,其中9罐用于食品安全抽检,本局对剩余18罐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涉案商品销售价为25元/罐,货值金额为675元,违法所得为225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产品腌制于2024年11月,2025年3月20日包装,不合格原因为新规中脱氢乙酸钠允许用量发生改变导致。
行政处罚
1、对于未记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于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没收五香萝卜干(生产日期2025年3月20日)18罐,没收违法所得225元,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225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公司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公司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学习,调整添加剂配方,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同时加强生产环节品控管理,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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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