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5月8日收到当事人钟楼区南大街吴晓东食品商行不合格食品大片调味海苔(原味)的《检验报告》No:A2250227607101008C,我局于2025年5月9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BJ25320707296733292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5320707296733292ZX
样品名称
大片调味海苔(原味)
生产日期
2025年3月25日
型号规格
采购地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平台)
被抽样单位
南大街吴晓东食品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5月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5月9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5年5月9日,上述大片调味海苔(原味)共进货两箱,进货价700元/箱,每箱400袋,销售均价2.9元/袋,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2320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连云港航笛有限公司采购大片调味海苔(原味)用于销售,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共进货两箱,进货价700元/箱,每箱400袋,销售均价2.9元/袋,其中采样人员以2.9元/袋的价格买样30袋。至2025年5月9日,剩余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和获利均为2320元。当事人得知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在网店首页醒目位置公示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
原因排查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原因有可能是因为生产者未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也有可能是经营者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和固定证据时,发现当事人按照标签表示要求贮存食品,并做了储存环境监测记录,可以排除当事人储存不当的责任。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按上述食品包装标示的贮存要求进行贮存,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大片调味海苔(原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供货商线索我局已移送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