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当事人南大街鲜香荟百货商行不合格食品妃子笑荔枝的《检验报告》No:HJ20250613153,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BJ2532040431903152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5320404319031523
样品名称
妃子笑荔枝
生产日期
2025年6月14日
型号规格
称重
采购地
未知
被抽样单位
南大街鲜香荟百货商行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7月1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5年5月19日,上述妃子笑荔枝共进货10kg,销售价13.76元/kg,其中抽样人员以13.76元/kg的价格买样4.518kg,其余均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都是68.8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店方称已经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6月14日以10元/kg价格进货妃子笑荔枝5kg,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得知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在店铺门口醒目位置公示了召回公告,截止目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至2025年7月18日,上述妃子笑荔枝销售价13.76元/kg,其中抽样人员以13.76元/kg的价格买样4.518kg,其余均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都是68.8元。
原因排查
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是种植者未依法合理适量使用农药。单位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未保存进货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妃子笑荔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因此不能免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对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对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8.8元,罚款700元,罚没款合计768.8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分局于2025年9月16日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已经全部整改
通报移送
无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