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7月18日收到当事人钟楼区南大街张春林水产摊不合格食品鲫鱼的《检验报告》No.HJ20250612993,我局于当日送达销售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XBJ25320404319031493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5320404319031493
样品名称
鲫鱼
生产日期
2025年6月16日
型号规格
称重
采购地
凌家塘市场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南大街张春林水产摊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海检检测(浙江)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7月1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5年7月18日,上述鲫鱼共进货14kg,销售价40元/kg,其中抽样人员以40元/kg的价格买样3.16kg,其余均销售完毕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问题食用农产品,摊主称已经销售完毕。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6月17日以32.14元/kg价格向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姚依林水产商行采购鲫鱼14kg,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2025年7月18日,上述鲫鱼销售价40元/kg,其中抽样人员以40元/kg的价格买样3.16kg,其余均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560元。当事人得知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后,立即在摊位张贴召回公告,未见有消费者前来退货退款
原因排查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者未依法合理适量使用兽药。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供货商钟楼区凌家塘市场姚依林水产商行我局将另案调查处理。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