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7月8日收到辖区内钟楼区邹区荣足副食品超市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No:NJ2025MC2586),同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J2532000029493259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BJ25320000294932597
食品名称
茅台镇白酒
生产/购进日期
2020.5.27
型号规格
480ml/瓶(酒精度:45%vol)
标称生产企业
无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邹区荣足副食品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问题项目:酒精度,标准指标45±1%vol,实测值40.0%vol。
检验机构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7月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茅台镇白酒24瓶。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发现该批次问题茅台镇白酒8瓶,现场扣押。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2024年6月24日和2025年4月28日分别从武进区潞城丁粘副食品商行购进上述茅台镇白酒(酒精度:45%vol,净含量:480ml,产品标准代号:Q/SMYJY0001S,制造商:宿迁市洋河镇苏梦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箱,共购进两箱(每箱12瓶,共24瓶),销售价为18元/瓶。涉案茅台镇白酒的货值金额计28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88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酒精度问题,应是生产环节问题。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8瓶茅台镇白酒。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及产品抽检。我局同时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将违法线索移送给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