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关于“鲫鱼(购进日期2025-06-18)”的检验报告,于2025年7月21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204002995531194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53204002995531194ZX
食品名称
鲫鱼
购进日期
2025-06-18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钟楼区超兴副食品商行
问题项目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7月2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食品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6.5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从他人处购进被抽检的鲫鱼6.5kg,已全部售出,销售价为39.6元/kg,货值金额共计257.4元,违法所得257.4元。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限量》要求,此项目属鲫鱼养殖阶段违规使用恩诺沙星导致。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7.4元,处罚款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257.4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公司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公司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限量》的学习,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