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25年8月8日收到检测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5F0712089 “荔枝”的检验不合格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号NO:25F0712089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XBJ25320404316435998ZX
样品名称
玉荷包荔枝
购进日期
2025年7月11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江苏华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常州怀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检验机构
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8月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荔枝是其总仓于2025年7月7日,从江苏华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18.4元/ kg的价格购进玉荷包荔枝300kg,其总仓分别于2025年7月8日、9日、10日、11日共向当事人配送上述荔枝56.25kg,销售价:20.72/kg,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2025年7月11日,检测公司对当事人网络销售的上述荔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并出具编号为NO:25F0712089的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165.5元,违法所得1165.5元。
产品控制
1.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农产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至2025年8月8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荔枝全部售出,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种植环节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单位负责人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已向源头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