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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宣群副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昂公”及“五香萝卜干”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014119467/2025-00353
组配分类:食品药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25-10-17 发布日期: 2025-10-17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2025年8月15日、9月8日,我局分别收到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据的编号为NO:CZ2025SC1339和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据的编号为NO:APH-SP-2508P2671食品名称分别为昂公和五香萝卜干的检验不合格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一、抽样单号为DBJ25320400295531466ZX的不合格食品(一)基
关于常州市宣群副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昂公”及“五香萝卜干”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2025年8月15日、9月8日,我局分别收到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据的编号为NO:CZ2025SC1339和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据的编号为NO:APH-SP-2508P2671食品名称分别为昂公和五香萝卜干的检验不合格报告。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号为DBJ25320400295531466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DBJ25320400295531466ZX

样品名称

昂公

购进日期

2025年7月15日

型号规格

食用农产品

采购地

常州市凌家塘水产区梅梅水产行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宣群副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8月1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8月15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5年8月15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上述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昂公全部售出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158元,违法所得158元。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7月15日,在未进行进货查验的情况下,从凌家塘水产区梅梅水产行以24元/ kg的价格购进昂公5kg, 销售价:31.6/kg。已公告召回。

原因排查

养殖环节。

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能够积极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二项,依法给予了减轻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二、抽样单号为SBJ25320000344535777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单编号

SBJ25320000344535777

样品名称

五香萝卜干(甜味)

生产日期

2025年7月1日

型号规格

500克/瓶

采购地

武进区潞城味极调味品商行

被抽样单位

常州市宣群副食品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安徽国泰众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9月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9月8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至2025年9月8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的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五香萝卜干,全部售出。已公告召回。

产品控制

2. 产品控制措施: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当事人于2025年7月29日,从武进区潞城味极调味品商行,以18元/ 瓶的价格购进五香萝卜干10瓶, 销售价:20元/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至2025年9月8日案发止,当事人经营的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五香萝卜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00元。

原因排查

生产环节

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免予处罚。

整改复查

我局告知该经营者食品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挑选供应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将违法线索移送至其供应商(武进区潞城味极调味品商行)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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