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关于“豇豆饼(生产日期2025-07-12)”的检验报告,于2025年8月20日送达生产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5320400342737891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5320400342737891
食品名称
豇豆饼
SHENG日期
2025-07-12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常州恒士兴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新北区三井边边牧食品店
问题项目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8月2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食品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10盒。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豇豆饼的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销售记录等证据,并提供了两份情况说明,其分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均为:新北区三井边边牧食品店收到货后没有及时放入冷冻柜,长时间处于非冷冻储存环境,导致过氧化值超标。上述两份情况说明,均由新北区三井边边牧食品店确认后签字盖章。
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将豇豆饼(每盒420g 生产日期:2025年7月12日 生产单位:常州恒士兴食品有限公司)留样委托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此项目经销环节储存不当导致。
行政处罚
收集调查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生产油脂酸败的食品的事实,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公司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公司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