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15日我局收到“2025-07-16”批次的嫩豆腐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25年8月18日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20404296742816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5320404296742816
食品名称
嫩豆腐
购进日期
2025年7月16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钟楼区五星鑫言生鲜超市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江苏华测品标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8月1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8月18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当事人共购进“2025-07-16”批次嫩豆腐16块。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7月16日购进“2025-07-16”批次嫩豆腐16块,抽样数量(含备样)3块,其余均已售出,货值金额合计16元。
原因排查
生产环节
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元,并处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16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我局后期会对该经营单位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店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保证食品质量。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酸败的食品。发现其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