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4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5-W0711723)。2025年8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532040434203932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5320404342039328
食品名称
新疆香梨
购进日期
2025-7-9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者名称
无
被抽样单位
朱计同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0.2,实测值0.48,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机构
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8月4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8月6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计6Kg(其中3.21kg用于抽取样品,剩余2.79Kg已全部销售,未有召回)。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办案人员于2025年8月27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召回通知等相关证据,已查清事实。该单位共销售新疆香梨6Kg,(其中3.21kg用于抽取样品,剩余2.79Kg已全部销售,未有召回)。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此问题为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材料,但新疆香梨本身农药超标所致。
行政处罚
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整改复查
已整改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