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7日我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QJY-2025-W0712430)。2025年8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5320404342039541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5320404342039541
食品名称
白芷
购进日期
2025-7-5
型号规格
散称
标称生产者名称
无
被抽样单位
李素平
检验不合格项目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384,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机构
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8月7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8月14日
(二)销售环节
我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共计1.5Kg(其中1.28kg用于抽取样品,剩余0.22kg当事人向熟人赠送)。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收集调取了《检验报告》、召回通知等相关证据。该单位共购进白芷1.5Kg(其中1.28kg用于抽取样品,剩余0.22kg当事人向熟人赠送)。
原因排查
抽检问题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此问题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材料所致。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8元,罚款5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28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已整改
通报移送
未有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