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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红糖(生产日期2025-03-05、2025-05-10、2025-07-01)”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索 引 号:014119467/2025-00368
组配分类:食品药品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25-10-09 发布日期: 2025-10-0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我局于2025年8月1日、8月13日、9月3日和9月9日分别收到关于“红糖(生产日期2025-03-05、2025-05-10、2025-07-01)”的检验报告,于2025年8月1日、8月13日、9月3日和9月9日分别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一、抽样编号为XBJ25320402295243115、SBJ25420800486834698、DBJ25320200280638697ZX、XBJ25620825787130674ZX的不合格食品(一)基本情况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抽样编号XBJ253
关于“红糖(生产日期2025-03-05、2025-05-10、2025-07-01)”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8月13日、9月3日和9月9日分别收到关于“红糖(生产日期2025-03-05、2025-05-10、2025-07-01)”的检验报告,于2025年8月1日、8月13日、9月3日和9月9日分别送达经营单位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20402295243115、SBJ25420800486834698、DBJ25320200280638697ZX、XBJ25620825787130674ZX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5320402295243115

食品名称

红糖

购进日期

2025-07-04

型号规格

258克/袋

标称生产企业

常州市贯通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天宁区郑陆万嘉福副食品店

问题项目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8月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8月1日


表2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BJ25420800486834698

食品名称

红糖

购进日期

2025-07-10

型号规格

400克/袋

标称生产企业

常州市贯通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掇刀区华浩百货商行

问题项目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8月13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8月13日

表3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5320200280638697ZX

食品名称

红糖

购进日期

2025-08-16

型号规格

258克/袋

标称生产企业

常州市贯通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无锡市湘滋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问题项目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南京工业大学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9月3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9月3日

表4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5620825787130674ZX

食品名称

红糖

购进日期

2025-08-16

型号规格

258克/袋

标称生产企业

常州市贯通食品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庄浪县老百信百货商行

问题项目

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

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年9月9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年9月9日

(二)经营环节

我局收到食品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1 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已查明该批次问题食品623.17kg。

产品控制

1. 产品控制措施

现场未发现该上述批次问题食品。

2.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当事人于2025年2月从江苏苏糖糖业饮料有限公司购进625kg“红糖”(生产日期2024-12-13)进行分装并对外销售。上述分装的红糖货值金额共计5501.1元,召回红糖销售价格共计3222.1元,违法所得2279元。

原因排查

因当事人未及时学习于2025年2月8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导致其2025年2月8日后仍将执行废止标准的红糖原料进行分装并对外销售,从而出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情况发生。

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7天;

2、没收违法所得2279元,罚款75000元,罚没款合计

77279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本局后期会对该公司加大食品抽检频次。我局同时告知该公司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学习,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通报移送

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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