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简介:2023年4月18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有1台破碎机和1台上料机传动皮带轮处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2台设备为该企业正常使用设备,传动皮带轮传动部位距离地面高度均在40厘米以内。为防止操作人员触碰到输送带、链、轮造成机械伤害,企业应当按照《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规定,在破碎机和上料机传动皮带轮传动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法条链接:该企业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案例简介:2023年3月24日,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企业在用的2 台0.12 吨铸铁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温度数据未标注对应位置、流量监测数据有误,该企业未对中频炉冷却水温度和流量监测报警系统2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法条链接:该企业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