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楼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常办发[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信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区委信访局与区信访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区信访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区内外群众、法人、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中央、省、市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二)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反映信访人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或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负责征集人民群众的建议,筛选重要建议,提供给区委、区政府参考。
(三)督促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拟定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向镇(街道)和区级职能部门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指导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负责办理申请区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处理我区群众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相关工作。应急协调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调查处理信访老户问题和重要信访案件。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区信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区信访工作的考核。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预警研判机制,指导全区信访信息化建设。
(七)指导全区信访系统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协调信访工作对外交流。
(八)负责信访工作宣传和信息发布。为信访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文秘、后勤、财务、资产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档案、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网上信访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指导全区信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信访工作考核;负责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信访信息、信访形势的综合研判;负责起草本区有关信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他综合性文稿。
负责收集、筛选、整理人民群众给区委、区政府的建议,汇总分析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重要建议,办理跟踪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建议办理情况;负责对全区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进行指导。
(二)信访业务科。受理办理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同志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督办和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省、市、区领导信箱等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其他网上信访工作;负责信访信息的汇总、分析和情况通报;及时筛选重要信访信息报送领导阅示;转送、交办、督办重要信访事项;负责办理申请区政府复查的信访事项;督查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对信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落实;督查督办国家信访局,省、市、区领导同志交办、批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拟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区信访业务工作。
(三)应急协调科。协调处理群众来区集体上访和重大、异常来访突发事件;及时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上报各地集体上访的动态;配合省、市信访局做好赴省到市上访人员接待工作;协调配合做好我区进京上访群众的稳控、劝返和依法处置工作;协调配合处理群众进京集体上访和到非接待场所上访以及在京信访异常、突发事件,维护我区群众进京上访秩序;及时反映群众进京上访的重要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群众以上访为由的聚集;负责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联合接访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区纪委监委信访接待、涉法涉诉接访中心的配合协调工作;配合政法机关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协调办理工作;提出对镇、街道和区级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五条 区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
负责人:徐磊
综合科(办公室)联系电话:0519—88891176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办公地址: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