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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19467/2019-00113
组配分类:涉农补贴/脱贫攻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民救〔2019〕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产生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4-01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打赢打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民救〔2019〕1号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打赢打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中央、省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相关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扎实推进兜底救助、精准救助、温情救助、规范救助,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统筹衔接、正确引导,全面履行基本民生保障职责,坚决守住脱贫攻坚底线。

二、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科学合理制定低保标准,推进落实低保标准提标工作,实现与扶贫标准的无缝衔接。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衔接,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地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全部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认定办法,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增加的必要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家庭刚性支出以及家庭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脱贫攻坚期内,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超过本地低保标准但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给予不超过2年的渐退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二)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按照“兜底保障一批”的要求,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按照政策纳入相应保障范围。继续加大重度残疾人“单人保”政策的落实力度,有序放宽残疾人进入低保的准入条件,逐步将保障面覆盖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所有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按照中央要求,落实大重病患者的兜底保障政策,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低保标准2倍,同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其家庭成员中已经享受医疗救助的大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按照不低于本地低保标准100%发放低保金(参照常民救﹝2018﹞2号《关于做好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执行)。

(三)进一步强化精准救助能力。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完善收入认定办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平台,依托市核对中心平台,强化与省核对系统的对接应用和核对信息的联动。按照依法核对要求,加大核对授权书的采集力度,确保全面、真实、有效地采集困难群众的核对授权书,根据实际核查需要,可将核对对象拓宽至申请、享受救助政策对象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加大核对频次,对新申请对象坚持“逢进必核”原则,建立健全核对平台“机查”与进村入户“人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全面进行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确保源头把关精准。已享受救助对象,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每年至少核对一次,收入变动较大的特殊对象,可酌情提高核对次数。年内制定出台《常州市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营造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救助环境,确保各项政策的精准实施。

(四)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中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全面落实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平均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将政府设立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运转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五)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全面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要求,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补充性和过渡性的制度功能。将临时救助制度贯穿于社会救助链的前端、中端和后端,形成临时救助的“急诊”救助模式和有效的救助衔接链,进一步确立临时救助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救急补缺”、“堵漏”地位。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确保困难家庭基本生活达到脱贫标准。按照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分类实施临时救助。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积极开展“先行救助”,有效解决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转介服务,帮助申请低保、特困、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或是由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

(六)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助力兜底保障,形成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为辅的多层面救助格局。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兜底保障,开展“千社帮扶万户”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注重激发社会救助对象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防止“一兜了之”。

(七)进一步强化相关扶贫政策衔接。有效推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与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的衔接协同,综合解决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两不愁、三保障”问题。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健全与低保标准挂钩的生活补贴标准增长机制,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护理补贴标准,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认真落实《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常政办发〔2015〕101号)要求,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脱贫攻坚行动兜底保障作用。

(二)周密部署落实。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方案,确保落实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精准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各项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协作,每半年开展一次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信息比对,深化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漏保”、近亲属备案制度不落实、资金监管不力等问题,确保全面准确摸清兜底保障人数,掌握脱贫攻坚中社会救助需求情况,提高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三)加强调研指导。深入调研,全面掌握工作的推进情况,总结推广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制定切实措施,有效解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采取综合督查与专项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行动的督促检查。坚持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全过程,确保责任落实、整改及时、工作到位。

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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