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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1-00661
组配分类:养老服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09-18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由辖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
关于进一步做好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民福〔2011〕6号、苏财社〔2011〕4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尊老金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由辖市、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老年人尊老金的发放和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严格审批、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发放对象和标准

对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标准如下:

(一)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常州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三、尊老金的登记、发放与变更

(一)登记。老年人年满80周岁前1个月,由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老年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原件后,复印件由社居(村)存查。人户分离的,需同时提供居住地的居住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已核对领取对象户籍和健在状况无变化的,或者发放年龄段由信息系统自动调整的,无须再次登记。

(二)受理。尊老金的受理、录入、注销等业务工作由社区居(村)委负责,录入、注销业务应在常州市民政云平台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即时管理。

(三)审核

1. 街道(镇)负责尊老金发放对象的审核。因特殊情况未按时申领尊老金的老年人,经街道(镇)审核确认后,按原标准补发申请当年度累计应发金额,跨年度的或老年人已死亡的不予补发。

2. 社居(村)委无法核实老年人生存状态且连续两个月未能取得联系的,经街道(镇)、社区核查确认后,可暂停发放其尊老金,确系健在的,待重新核实后予以补发停发时间内的累计金额。

(四)发放。尊老金实行到月(满周岁)享受、按月发放。由区民政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相关银行,通过打卡发放的方式,每月将尊老金划入老年人的个人账户。

(五)注销变更

1. 老年人户籍跨区迁移,应当及时告知原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或社区居(村)委会,社区居(村)委会提醒迁出人员及时到所在地办理尊老金登记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尊老金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迁出地次月终止发放尊老金。

2. 老年人死亡的,老年人家属须及时到户籍所在社区居(村)委办理尊老金注销手续。老年人家属无法返回户籍地办理的,须通过书面委托他人、通话等形式告知户籍所在社区居(村)委。尊老金注销手续完成后,次月终止发放尊老金。

3. 各辖市区要会同公安部门,建立健全户籍人员变动信息的月度定期通报制度,形成派出所和所在地街道(镇)双向反馈信息的机制。各区要定期核对新增、补发、迁入、迁出、死亡人员信息,并及时核查尊老金发放系统。

四、尊老金的资金安排和管理监督

(一)资金筹集。各辖市、区财政部门要将尊老金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常州经开区80-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当地政府承担;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尊老金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尊老金,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管理监督

1. 社区居(村)委会要定期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及尊老金领取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核查,核查情况于每年11月10日前书面上报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程序予以纠正并公示。

2. 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需每半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供老人健在的相关证明。

3. 年满80周岁的新增对象在核准的当月享受尊老金,年龄认定出现异议时,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准。  

4. 各辖市(区)应建立定期核查机制。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第三方评估等核查方式及时掌握老年人信息变动情况。

5. 享受尊老金的老年人已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尊老金的,由各辖市(区)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追回款项,家属拒不退回的,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司法途胫,要求家属承担相应责任。

6. 从事尊老金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交给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未按规定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核准的。

(2)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3)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拖欠尊老金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辖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落实好每年一次的核查核对工作。

(二)规范程序,动态管理。在发放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信息化管理系统规定程序操作;实施动态管理,社居(村)委可依据社区网格员日常走访获取老年人信息等途胫,做好调查摸底,对尊老金发放实施动态核查,确保尊老金不漏发、不错发、不重发,提高尊老金发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居(村)委会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尊老金的办理须知。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访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骗取尊老金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尊老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常民福〔2011〕12号、常财社〔2011〕36号)同时废止。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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