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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钟楼区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索 引 号:014119467/2024-00071
组配分类:养老服务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22-12-30 发布日期: 2022-12-3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行政审批局: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为加快推进老年助餐服务,依据《关于推进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民养老〔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钟楼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原则通过适当的资金支持,推进“中央厨房+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送餐上门服务”等助餐服务模式的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钟楼区老年助餐服务补贴方案(试行)
 

高新区(邹区镇)、各街道行政审批局:

老年助餐服务是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民生实事,为加快推进老年助餐服务,依据《关于推进常州市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常民养老〔2022〕17号)文件精神,结合钟楼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通过适当的资金支持,推进“中央厨房+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送餐上门服务”等助餐服务模式的发展,逐步构建布局均衡、方便可及的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实施老年助餐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益定位。优先保障失能、空巢、留守、高龄、低收入等老年人,兼顾其他老年人的助餐服务需求。

二是注重社会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运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参与助餐服务,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三是确保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提升服务质量。开发老年餐菜单和老年营养食谱,提供符合老年人饮食习惯和营养需求的餐品。

二、补贴类型

分为老年人助餐补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三、补贴对象、标准及方式

分为老年人助餐补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一)老年人助餐补贴

1.补贴对象。对在钟楼区户籍且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在政府认定的助餐服务机构就餐的老年人(不含养老机构全托老人)给予助餐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区分两类具体如下:

一类:60-7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2元标准补贴(由区慈善补贴)。

二类: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天3元标准补贴(区慈善补贴2元,区财政补贴1元)。

区慈善补助2元从钟楼区慈善分会慈善基金拨付,区财政补贴1元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3.补贴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镇(街道)进行初审后,区民政局根据老人类别进行审定,并负责助餐补贴的发放。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只对老人本人午餐进行补贴,不能累计使用和转赠。老人在就餐时,由助餐服务机构在老人餐优惠价的基础上,直接给予价格扣除,并做好登记、统计,与民政局据实结算。

(二)助餐服务设施建设补贴

1.补贴对象。经区民政局审定同意,对由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2.补贴标准。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

中央厨房:对新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300-5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个老年食堂5万、10万、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贴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老年助餐点:对新建老年助餐点按照每个助餐点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改扩建的按照新建补贴标准的60%执行。对实际建设费用未达到相应补贴标准的据实补贴。

3.补贴发放。建成并与镇(街道)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在正常运营一年以后,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补贴申请,经评估合格后,于3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发放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助餐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力量运营的中央厨房、老年助餐点、老年餐桌等。

2.补贴标准。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服务人数达1000人及以上、500-1000人、500人以下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运营补贴。

3.补贴发放。区民政局于次年1月份根据助餐服务机构上年度老年人就餐人次确定补贴标准,于3月底前按标准完成发放。对实际运营满6个月(含)但未满1年的,根据实际运营时间和人次折算发放;对实际运营未满6个月(不含)的,下一年度进行折算和补发。

四、其他事项

(一)助餐服务机构要加强老年人就餐情况记录,作为发放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助餐服务机构应接入区级助餐服务系统,主动接受监管,未接入系统的不予补贴。

(二)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形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如数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三)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后期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常州市钟楼区民政局    常州市钟楼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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