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常州市在相关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7〕53号)和《市政府关于钟楼区在北港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17〕49号),区政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区政府关于在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正确解读《决定》的主要精神,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1.问:如何理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首次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
2.问:为什么要制定《决定》?
答:为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3.问:我区主要在哪些地方或者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答: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区域为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
由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畜牧业行政管理方面、水行政管理方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30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另外,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将根据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条件,采取分批公布、分步实施的方法平稳推进,以确保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取得实际效果。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详细目录清单将另行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北港街道党政办增挂“法制办公室”牌子,同时配备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执法案件和事项的法制审核。
5.问:如何界定原行政处罚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之间的职责边界?
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原行政处罚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但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抄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的力度,依法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原行政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行政检查。
6.问:集中行政处罚的机构设置、经费保障和人员队伍建设是怎样的?
答: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设置综合执法办,具体行使本区域内相对集中后的行政执法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7.问: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配合相对集中行政权工作的开展?
答: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应建立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协商和业务指导定期联系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抄报相关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综合执法办每月进行案件统计分析,根据执法案件类型,分别上报区政府法制办和相关区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8.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后案件如何处理?
答: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原行政机关已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原行政机关将案件移交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并协助其办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原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的,由原行政机关负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