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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正确解读《决定》的主要精神,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 《决定》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1年6月18日,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函〔2021〕12号),经省政府批准,在常州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司法厅要求,做好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7月19日,市政府做出《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要求在全市各镇(街道)全面落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什么?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首次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
三、 为什么要制定《决定》?
为进一步整合执法主体、下沉执法重心、优化执法力量、创新执法方式,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提升执法效率和监管水平,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四、 我区主要在哪些地方或者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区域为邹区镇、北港街道、新闸街道、五星街道、永红街道、西林街道、南大街街道、荷花池街道的实际管辖区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中的下列权力:城乡规划、烟花爆竹等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指导目录》中的建设、物业、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食品安全监督、药品安全监督、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教育、宗教事务、清真食品监督保护、烟花爆竹、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北港街道本次调整集中行使范围与其他街道赋权一致,其他行政处罚权交还原法定实施机关。
五、 如何界定原行政处罚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之间的职责边界?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原行政处罚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但应当继续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抄告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应当加大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的力度,依法行使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必要时,原行政机关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可以联合开展行政检查。
六、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何确定其行政复议机关?
对本区镇(街道)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钟楼区人民政府受理。
七、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配合相对集中行政权工作的开展?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区委编办要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执法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及日常监督;区教育局、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区司法局要加强对各镇(街道)综合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要发挥基层司法所的区位优势和法治监督等职能作用。
八、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后案件的处理问题?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前,已立案的案件,仍由原实施机关办理,未立案的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后,区级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各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各镇(街道)建立与区级执法部门的协商联席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向区级执法部门抄送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定期研究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