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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钟楼区政府关于印发《钟楼区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鼓励省外员工留常过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22-00038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发〔2022〕2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22-01-22 发布日期: 2022-01-25 失效日期: 2025-02-13
内容概述: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现将《钟楼区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鼓励省外员工留常过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2022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钟楼区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鼓励省外员工留常过年的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风险,现就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五)鼓励企业省外员工留常过年

政策解读:

  • 《钟楼区关于春节期间鼓励省外员工留常过年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钟楼区政府关于印发《钟楼区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鼓励省外员工留常过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钟政发〔2022〕2号
 

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钟楼区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鼓励省外员工留常过年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关于2022年春节期间鼓励省外员工留常过年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风险,现就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五)鼓励企业省外员工留常过年(以下简称留常员工),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本措施适用企业范围:留常员工达到本企业省外员工总数70%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分别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发改局、商务局牵头负责。

2.本措施适用人员范围:在上述适用企业内,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的江苏省外员工(不含劳务派遣),以户籍、社保信息为准,社保情况由人社局负责核实。

二、具体措施

1.  鼓励员工留常过年。为加强疫情防控,减少人员流动,鼓励企业采取错峰放假、增发节日补贴等措施,让更多省外员工留常过年,提倡非必要不离常。春节期间(除夕至正月十五),按照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兑现给留常员工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

2.  给予企业留人补助。春节期间,本区用工企业安排外地员工留常总人数1000人(含)以上的,给予本区用工企业20万元补助;留常总人数500人(含)—1000人的,给予本区用工企业10万元补助;留常总人数100人(含)—500人的,给予本区用工企业5万元补助。

3.  实施房租减免政策。春节期间,企业租用国有(集体)资产类宿舍、公寓等,用于安排留常员工住宿的,减免半个月房租。(责任单位: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

4.  免费培训稳定就业。对我区各类劳动者,免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及创业培训。(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5.  免费发放防疫物资。春节期间,免费给留常员工发放口罩等防疫物资。(责任单位: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

6.  组织员工关爱活动。通过走访慰问等形式对留常员工送温暖、献爱心,稳定企业职工队伍。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开展线上文化娱乐活动,丰富留常员工节日生活。(责任单位: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

7.  指导落实防控措施。指导企业做好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鼓励企业尽可能将原籍在中高风险地区的员工留常过年。(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

8.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消除春节期间各类安全隐患。(责任单位: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

二、申报流程

1.2022年2月28日前,以企业为申报主体,提供相关凭证,在企业醒目位置公示留常员工名单(公示不少于5天);确认无异议后,按照属地原则向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书面提交《稳岗补贴申报表》、《留常员工汇总表》、《申报承诺书》进行申报;经开区、高新园(邹区镇)、各街道审核通过后,对口报送区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

2.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专班会同区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分类核查,再报经区委、区政府审定,经审计后下发文件并拨付兑现。

三、其他说明

1.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审核不严、虚报材料的企业,取消补助,并将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取消当年所有项目申报。春节期间凡发生疫情防控或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取消补助。

2.鼓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对留常员工进行配套奖补。

3.本措施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专班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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