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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和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91/2011-00056
组配分类: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教文局
产生日期: 2011-04-29 发布日期: 2011-04-29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局属各中、小学:现将《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和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全区中、小学遵照执行。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和细则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规范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程序,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市人民
关于转发《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和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中、小学:

现将《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和细则》转发给你们,请全区中、小学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和细则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制度,规范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程序,根据我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细则》(以下简称《评估细则》)(详见附件2)进行了全面修订,制订了《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以下简称《督导方案》)(详见附件1),现将《督导方案》、《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1.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doc

2.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细则(2011年修订稿).doc

附件1:

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该方案是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自我评价、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校的主要依据,制订该方案的目的是督促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领导,履行职责,办好每一所学校;督促、指导学校依法办学,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协调发展;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科学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提高督导评估工作水平,促进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人本化,建立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的学校发展性综合督导评估体系。

二、评估性质

学校综合督导评估是对一所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其过程体现行政的指令性、权威性、执法性,其结果体现评估的诊断性、发展性和综合性。

三、评估原则

1.参与式评估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综合督导评估要建立以专家评估为主导,以学校自我反思、自我评估、自我提升为主体的督导工作机制。评估过程要充分尊重学校的个体差异和办学自主权,指导学校依据自身的发展状况进行自我评价,充分体现学校在督导评估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

2.静态评估与动态跟踪相结合。综合督导评估强调教育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全程性,通过评估指导,促进学校形成有利于办学质量、办学效益持续攀升的质量管理体系,既是对学校三年教育教学工作的全面评估,也是对学校办学水平、发展方向、发展过程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跟踪评估。

3.检查监督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综合督导评估既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并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又指导学校发扬成绩,正视问题,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出谋划策。

四、组织流程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分学校自评、现场督导评估和回访督评三个环节,由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实施。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在一轮评估周期内,根据各地督导评估规划,各选1所小学和1所初中进行示范性综合督导评估。各地要根据督导计划,在督前两个月对被督导学校校长进行培训,提前一个月下发督导正式通知,被督导学校提前一周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和学生、家长公告。

现场督导评估时间原则上为1-2天,专家组由专兼职督学、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及资深校长6-7人组成。主要工作流程为:

(1)听取学校汇报,校长及领导班子答辩;

(2)察看校园;

(3)随机听课;

(4)师生、家长、社区访谈,师生、家长问卷调查;

(5)解剖教研组或年级组;

(6)观摩师生活动;

(7)查阅相关资料台账;

(8)现场评估反馈。

五、评估结果

按照《常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细则(2011年修订)》,评估工作分三个层级指标。A级指标5项,B级指标20项,C级指标30项,总分为100分;评估结果分为四个评价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无论是学校自评还是现场评估均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在对三级指标定性等级判断的基础上确定实际得分。综合督导评估结果以现场督导评估与回访督评相结合,督导部门要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报告最终督导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将作为校长工作实绩考核和学校考评的重要依据。

六、附则

1.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依法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参照实施。

2.本方案自2011年3月16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以往颁发的关于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综合督导评估细则文件同时废止。

3.本方案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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