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钟楼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钟楼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6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7
2.1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及主要职责………………………….7
2.2 防指各成员单位职责…………………………………….8
2.3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10
3 预防和预警……………………………………………………11
3.1 预敬预防准备…………………………………………...11
3.2 预防和预警信息………………………………………..12
3.3 预敬预防行动………………………………………….14
4 应急响应…………………………………………………….15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15
4.2 Ⅰ级应急响应…………………………………………16
4.3 Ⅱ级应急响应…………………………………………17
4.4 Ⅲ级应急响应…………………………………………19
4.5 Ⅳ级应急响应………………………………………….20
4.6 应急响应启动………………………………………….21
4.7 分灾种响应…………………………………………….21
4.8 信息报告和处理………………………………………..22
4.9 指挥和调度…………………………………………….23
4.10 抢险救灾………………………………………………..23
4.11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24
4.12 社会力量动员和参与…………………………………..25
4.13 信息发布………………………………………………..25
4.1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结束……………………….25
5 保障措施…………………………………………………….26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26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26
5.3 技术保障………………………………………………29
5.4 宣传、培训……………………………………………30
6 后期处理…………………………………………………….30
6.1 救灾……………………………………………………30
6.2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31
6.3 水毁工程修复…………………………………………31
6.4 灾后重建………………………………………………31
6.5 保险……………………………………………………32
6.6 防汛防旱工作评价……………………………………32
7 奖惩………………………………………………………….32
8 附则……………………………………………………………32
8.1 名词术语定义…………………………………………..32
8.2 预案管理………………………………………………..35
8.3 预案解释部门………………………………………….35
8.4 预案实施时间………………………………………….36
9 附件…………………………………………………………..36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全区防汛防旱能力,保证防汛防旱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文管理办法》、《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城镇防洪实施办法》、《常州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常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常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钟楼区水旱灾害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钟楼区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区发生但对本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雨涝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河势变化、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防汛防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防旱向全面防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防旱的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水旱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水旱灾情和险情,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1.4.3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预防与处置的结合,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做到全面监测,准确预报,及早预警;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防御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增强防汛防旱应急处置能力。
1.4.4 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防汛防旱统筹,在防洪安全前提下,科学规划和利用水资源;防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5 依法应对,全民动员。坚持依法防汛防旱,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体的侵害;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
钟楼区政府设立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设立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旱工作机构,组织和指挥本单位的防汛防旱工作,并服从区防指的统一指挥。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区人武部政委、政府办公室主任、农业(水利)局长任副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政府办、发改局、经信局、教文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农业(水利)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房管局、民防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运管所、人保常州钟楼支公司等组成。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负责人为联络员。
在区政府和市防汛防旱指挥部的领导下,区防指负责领导、组织、监督全区的防汛防旱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订和完善防汛防旱应急预案,拟订防汛防旱有关政策、工作制度等;及时掌握全区汛情、旱情、灾情、工情,组织实施防洪抢险及防旱减灾措施;统一调度区重要水利工程的运行,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汛清旱情需要,担负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防汛抗旱措施的任务。
区政府办:负责对全区防汛防旱重大事件的协调和督办。
区发改局:协助配合好防汛防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资金、物资计划。
区经信局:协调解决抗灾期间的电力供需矛盾,协助属地街道做好企业的防汛工作,协调防汛防旱、抗灾救灾期间通信保障工作。
区教文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防汛防旱安全,组织、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汛防旱安全工作;做好所辖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及排水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组织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发布学生转移、学校停课等通知。
区民政局:负责洪涝旱灾地区灾民的生活安置和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调拨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及时安排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经费。
区建设局:协调城市排水管网系统,确保排水畅通;配合城区道路、居民区地面积水的处理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店面招牌的安全。
区农业局(水利局):负责全区防汛防旱准备工作;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及灾情预报。制定全区防汛防旱措施以及工程防汛维修和应急处理及水毁工程修复计划;提出测算防汛抗旱所需经费。负责防汛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时的医疗卫生工作,做好灾后防疫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水质监测、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区安监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区房管局:协调城市低洼易涝地区危旧房屋的改造,负责城市直属公房危房的检查、抢修,安置公房灾民临时住房。
区民防局:负责做好民防设施防洪排涝工作,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确保民防设施安全度汛;加强民防指挥通信平台的维护和管理,根据汛情旱情需要,随时做好加强防汛防旱通信保障的准备;必要时,开放民防设施用于安置、疏散灾民;组织民防专业队、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确保汛期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畅通无阻;依法查处盗窃、哄抢防汛物资及破坏水利、水文、通讯设施的案件,打击犯罪分子,协助做好水事纠纷处理;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土分局: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内防洪除涝工程建设用地的土地计划,及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协助抢险救灾;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因雨洪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
规划分局:配合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内排水管网规划和低洼易涝地区改造规划;及时办理防洪排涝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
钟楼运管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调运;汛期紧张时,协助通知船只限速行驶直至停航和车辆绕道;协同公安部门,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无阻。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防汛防旱工作。
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为区防指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其主要职责为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防汛防旱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防汛防旱工作的法规、政策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和命令;制订本区防御洪涝和干旱的方案,以及减灾预案,实施防洪、排涝、抗旱调度;制订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调用及防汛抗旱资金、物资的分配工作。组织防汛防旱工作检查,负责度汛应急工程、水毁工程修复、清除行洪障碍等防汛防旱准备工作。收集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工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指导、推动、督促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御洪涝方案和抗旱预案;组织、指导防汛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3.1.1 思想准备。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重点防汛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要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防大旱的思想准备。
3.1.2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防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防旱责任人、加强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防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1.3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1.4 预案准备。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要及时修订完善防御洪水预案和防御台风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堤坝溃口性险工应急抢险预案以及防旱预案等各类预案。
3.1.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3.1.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1.7 防汛防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3.1.8 日常管理。加强防汛防旱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1气象水文信息
(1)区防指办公室应及时收集雨情、水情等信息。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2.2工程信息
(1)当河湖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有计划地增加巡查力量,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每日7时前向区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各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抢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主要河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到区防指,并续报有关情况。
3.2.3洪涝灾情信息
(1)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洪涝灾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损失)、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启动预案、群众转移等)。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区防指;发生较大以上灾情时,区防指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政府和市防指。对实时灾情要及时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4旱情信息
(1)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江苏省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旱情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范围、程度、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2)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
3.2.5信息互通
区防指成员单位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做好自身防汛防旱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区防指报送掌握和了解的相关信息。
3.3.1洪涝灾害预警
洪涝灾害预警信息由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根据气象、水文部门的预警信号,经会商后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区防指根据市防指发布的预警信息视全区情况及时发布,并做好防洪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2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4.1.1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由重到轻分为: = 1 \* ROMAN I级、 = 2 \* ROMAN II级、 = 3 \* ROMAN Ⅲ级、 = 4 \* ROMAN IV级。
4.1.2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和应急程序。
4.1.3 区防指负责区管骨干水利工程调度,其他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水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死亡的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发生特大洪水;
(2)主要河湖水位达到或超过历史水位;大运河常州站水位达到或高于5.52米;
(3)流域性骨干河道钟楼区段堤防发生决口,流域性水利工程出现特别重大险情;
(4)邹区镇受涝种养面积超过80%,或绝收面积超过8%;
(5)本区发生特大干旱;
(6)常州市防指宣布启动防汛防旱Ⅰ级应急响应。
4.2.2Ⅰ级响应行动
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区防指会商确定,启动Ⅰ级响应并主持区防指全体成员会议,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区防指10分钟内将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防指成员到区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防指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旱)期,并立即派现场指导组赴各地指导防汛(旱)工作。密切监视汛(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旱)物资。情况严重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区防办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区防指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将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等分别报送区委、区政府、市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发布船舶和车辆的交通管制命令,为防汛防旱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民政部门及时调拨物资,救助受灾群众。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1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发生大洪水;
(2)主要湖河水位接近或达到历史水位;大运河常州站水位5.2~5.52米;
(3)本区内水利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邹区镇受涝种养面积在50%-8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5%-8%之间;
(5)本区发生严重干旱;
(6)常州市防指宣布启动防汛防旱Ⅱ级应急响应。
4.3.2Ⅱ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指挥组织会商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Ⅱ级响应,主持区防指全体成员会议,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区防指10分钟内将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4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防指成员到区防指集中办公,成立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区防指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旱)期,并派现场指导组赴各地指导防汛(旱)工作。密切监视汛(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点工程调度,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旱)物资。
区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区防指不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将汛(旱)情及抗洪抢险、防旱措施等分别报送区委、区政府、市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防汛(旱)工作。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主要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大运河常州站水位4.8~5.2米;
(3)本区内水利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4)邹区镇受涝种养面积在30%-50%之间,或绝收面积在3%-5%之间;
(5)本区发生中度干旱;抗旱水源出现紧张;
(6)常州市防指宣布启动防汛防旱III级应急响应。
4.4.2 Ⅲ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启动III级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防旱抢险,并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派现场指导组,指导相关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的防汛防旱工作,并将防汛防旱工作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市防指及区防指成员单位。
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部门救助灾民。卫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启动基础条件:
(1)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主要湖河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大运河常州站水位4.3~4.8米;
(3)本区内水利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4)邹区镇受涝种养面积在30%以下或绝收面积在3%以下;
(5)本区发生轻度干旱;抗旱水源出现紧张,但基本满足防旱水源的要求。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区防指副指挥或委托防办主任主持会商,启动Ⅳ级响应,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根据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并将防汛防旱工作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市防办及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防指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根据当地汛(旱)情发展变化情况,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启动并通过相关媒体发布, = 3 \* ROMAN III级、 = 4 \* ROMAN IV级应急响应由区防指启动、发布。
4.7.1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湖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或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4.7.2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7.3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险情时,防汛责任单位须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并立即报告区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确保人员安全,并根据会商意见科学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区防指根据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及时准确将处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防指。
4.7.4干旱灾害
区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防旱措施,并负责组织防旱工作。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防汛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报送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值班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继续跟踪续报相关情况;区防汛防旱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并及时续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收到本辖区的洪涝、干旱等灾害信息,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9.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事态的发展情况,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续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
4.9.2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到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9.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10.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10.2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10.3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流域性堤防决口的堵复和闸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机动抢险队实施。
4.10.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必要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作出支援请求。
4.11.1各地、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1.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前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1.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1.4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4.11.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属地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1.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属地和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必要时可通过属地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防汛防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旱情及防汛防旱动态等,由区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区防办会同民政局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4.1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政府或区防指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变化发展,可按程序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14.2应急结束
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区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区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防旱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汛期担负防汛(旱)任务的单位24小时专人值班,保证本单位值班电话畅通,单位负责人手机随时处于开机状态,保证各种防汛(旱)信息的及时上传下达。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避险转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属地行政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和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并做好维护保养。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b.各地抢险任务由属地负责。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的防汛任务、险工险情,组织本级可调动使用的抢险应急队伍。
c.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一是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负责调动;二是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三是同级其他区域防汛防旱指挥部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向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协商调动。
(2)抗旱队伍
在抗旱期间,各地、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2.3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指导灾区防疫消毒及抢救伤员等工作。
5.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5物资保障
(1)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涝威胁的其它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区防指、防汛物资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2)区防指储备的区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本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区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3)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4)区级防汛物资调拨程序:由有关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指挥机构向区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由区防指向仓储单位下达调令。
5.2.6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区财政每年投入防汛经费,用于防汛通讯保障、防汛抢险车辆维护、防汛抢险物资采购、仓储管理和重大险情抢护费用等项目。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防汛经费,保障防汛工作的顺利开展。
5.2.7 社会动员
(1)防汛防旱是社会公益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防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防汛防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组织社会化力量投入防汛防旱。
(3)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防汛防旱指挥部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防旱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防汛防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在防汛防旱的关键时刻,行政首长及责任领导应靠前指挥。
建设防汛防旱指挥系统:
(1)建成覆盖区防指和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建立区防指和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部门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5.4.1宣传
新闻媒体要加强防汛防旱救灾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生避险逃生、自救措施等常识的教育。
5.4.2培训
(1)区防指负责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防汛防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抢险队伍骨干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活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受灾地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计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和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防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
水旱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组织在第一时间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实施理赔,尽快赔付。
每年各级防汛防旱部门应针对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防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从防汛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及防汛防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防汛防旱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对防汛抢险和防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表彰;对防汛防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等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1.1防御洪水预案:是指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2防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防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作为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8.1.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防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防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利行政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防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防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8.1.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8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8.1.9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8.1.10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80%;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8.1.11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或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1.12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13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8.1.14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城市生活和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15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16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区、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1.1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3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有关防汛防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区政府批准。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钟楼区防汛防旱指挥部组织机构网络图
附件二:钟楼区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启动工作流程图
附件 一
附件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