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内容
大力发展政府投资基金是推进钟楼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7〕21号)等文件精神,区财政局制定了《钟楼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钟政发〔2018〕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将文件编制背景、及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管理架构、管理机制等内容,逐步解决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作中的具体问题,严格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放大资本,分类管理,滚动发展”的基金管理基本原则,2018年5月,经区政府批准制定此《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
(一)主要条款说明
《管理办法修订稿》是区政府投资基金(钟楼区城市产业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共分8章35条。落实财政部、发改委、本市有关文件要求,重点明确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的总体设想、基金资金来源、基金组织架构和职责、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基金风险控制、投资清算、监督考核和容错机制等相关规范。
(二)基金资金来源
从本区实际出发,总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政府投资基金的来源包括政府出资和社会募集并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
(三)基金组织架构
第二章第五至十条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管委会为政府投资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成员包括区金融办、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监委会和咨委会成员由管委会选聘产生,以独立身份参与监委会工作。政府投资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委托有相应从业资质和经验的基金运营管理人管理。管委会办公室应与基金运营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基金投资方向和运作方式
第三章第十一至十九条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重要前瞻性项目,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子基金须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设立方案并组织专家独立评审,报管委会审定后方可设立。子基金在基金管理章程、基金合伙协议等框架内依法独立经营。
直投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直接投资成立。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也可以通过争取省级、市级资金,联合常州市辖区其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实行合伙人制组织形式。政府投资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在钟楼区内注册,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五)基金风险控制
第四章第二十至二十四条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人应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不得从事的具体业务。
基金运营管理人还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金进行托管,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关系并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政府投资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按基金分类独立分账核算。
(六)基金投资清算
第五章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了当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出现退出、终止、解散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时,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或督促对政府投资基金或其子基金依法进行清算以及政府投资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并依法追究基金运营管理人责任的具体情况。
(七)基金监督考核
第六章第二十七至三十条规定了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监督指导,制定投资子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进行评估考核。政府投资基金及子基金还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监委会的审计、监督。
(八)基金容错机制
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了政府投资基金容错的内容、适用的情形和对符合容错情形的相关处置原则。
钟楼区基金办
2018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