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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区政府关于印发《钟楼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9467/2019-00054
组配分类:政府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钟政发〔2019〕66号 发布机构: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06-19 废止日期: 2021-12-28
内容概述:区政府关于印发《钟楼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印发《钟楼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钟政发〔2019〕66号
 

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有关办局、直属单位:

现将《钟楼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钟楼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二、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部

2.4专家组

三、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控

3.2预防工作

3.3预警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4.2分级响应

4.3应急监测

4.4安全防护

4.5通信联络

4.6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五、应急终止

5.1终止条件

5.2后续行动

5.3善后处置

5.4事故调查

5.5总结评估

六、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6.2物资装备保障

6.3通信保障

6.4技术保障

6.5宣传、培训与演习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

7.3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应对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6)《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9)《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10)《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稿)》

(11)《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钟楼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加强对放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加强与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之间以及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和信息互通,积极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做好辐射事故应急事故处置工作。

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积极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当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1.5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或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范围辐射污染后果;或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组织体系

钟楼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钟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工作,配合江苏省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Ⅰ、Ⅱ、Ⅲ级)的应急工作。

2.1领导机构

钟楼区区域行政范围内发生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应立即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统一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钟楼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钟楼生态环境局、钟楼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

2.1.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批准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启动预案。

(2)领导、指挥和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3)落实或传达区人民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和要求。

(4)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区人民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必要时,建议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5)当区域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时,负责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待省、市应急预案启动后,严格落实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安排;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并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6)统一指导区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7)完成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1)钟楼生态环境局

负责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负责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区委宣传部

负责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钟楼生态环境局发布事故状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和网络舆情调控,正确引导舆论。

(3)钟楼公安分局

负责及时将“110”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钟楼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并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4)区财政局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区卫健局

负责及时将“120”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钟楼生态环境局;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6)区应急管理局

配合省、市、区相关部门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造成损失和后果的调查处理。

(7)事故单位

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提供事故发生的详细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事故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

(8)其他单位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2.2办事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作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钟楼生态环境局。

2.2.1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成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钟楼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钟楼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钟楼生态环境局负责。各部门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联络员,并将部门联络员信息报送至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2.2.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1)负责处理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改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负责对接报的辐射事故信息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进行事故等级的初步研判;

(4)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本预案或申请外部支援的建议;

(5)传达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6)负责与省、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区辐射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建立区辐射事故应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7)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习;

(8)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9)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工作;

(10)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2.3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确定,负责事故现场的指挥协调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等6个处置小组。

2.3.1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钟楼生态环境局、钟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2现场协调组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牵头,钟楼生态环境局、区卫健局、钟楼公安分局等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应急响应工作人员和撤离人员的生活后勤服务,统筹应急救援物资;传达省、市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及时上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3.3现场监测组

由钟楼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相关部门的辐射监测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实施现场采样、监测,对核与辐射设施及周边地区的环境辐射、食物和饮水等进行应急监测,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负责监测数据整理和监测报告提交;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3.4现场处置组

由钟楼生态环境局牵头,钟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必要时,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2.3.5安全保卫组

由钟楼公安分局牵头,区消防大队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等事故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协助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公众的撤离安置;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申请外部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2.3.6医疗卫生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协调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卫生救护、现场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和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健康影响评估;负责向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并根据监测结果提出食物和饮用水控制的建议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支援力量。

2.4专家组

2.4.1专家组组成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聘请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安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建辐射事故专家组。

2.4.2专家组职责

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参与辐射事故科普宣传和应急知识培训。

三、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钟楼生态环境局对辖区范围内辐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IV、V类放射源信息,IV、V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3.2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钟楼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辐射事故分级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本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可由区人民政府直接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由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或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调查,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四、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与处理

4.1.1信息来源

(1)辐射技术应用单位及其上级单位报告;

(2)钟楼生态环境局、钟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发现;

(3)其他。

4.1.2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的辐射污染事故

(6)放射性物资运输中发生事故

(7)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8)航空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9)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4.1.3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辐射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或其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拨打“12369”、“110”等电话立即向钟楼生态环境局、钟楼公安分局等部门报告。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应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钟楼生态环境局、钟楼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或发现辐射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在接到辐射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现场核实,核实属实后应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并逐级上报。若事故属于较大以上级别(含较大),则属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要求在1小时内报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和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信息报送流程见附件2(钟楼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4.1.4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3),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3)。

4.2分级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

发生辐射事故后,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初步研判事故等级,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区人民政府在接报后应立即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行动。

4.2.1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响应: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协调相关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在2小时内赶赴事发地现场,成立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

(2)现场监测组进行辐射应急监测并划定受污染区域、确定受超剂量照射人员或其他需要提供医疗救援的人员。

(3)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有权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发出警告、报警和指令;当干预水平达到相应限值时,实施让公众进入室内或留在室内、隐蔽、撤离的措施;受影响的地区的交通管制、治安保卫;控制受放射性污染的农副产品、食品和饮用水等。

(4)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和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

(5)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并视情况请求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支援。

4.2.2较大以上辐射事故(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全力控制事态扩大。在采取Ⅳ级响应措施的同时,建立与市、省辐射事故应急办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市、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并根据监测结果分析预测辐射事故污染变化趋势,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安全防护

4.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特点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安全保卫和防护程序。

4.4.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协调组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公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明确污染控制范围,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人群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配合市、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4)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通信联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确保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与上级部门、各现场处置小组、事故责任单位之间的及时联络和信息交流。

4.6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4.6.1事故通报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外市、本市其他辖市区辐射事故通报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视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

4.6.2信息发布

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配合市政府做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有关事故信息,由区委宣传部根据授权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事故信息。舆情信息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确保信息准确、权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应急终止

5.1终止条件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5.2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的公安部门作出阶段报告,并提交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2)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专家咨询组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钟楼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等相关部门的辐射监测人员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

5.3善后处置

(1)由区卫健局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抚恤。

(2)由区人民政府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5.4事故调查

钟楼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钟楼公安分局、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单位责任,调查结果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

5.5总结评估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办。

根据实践经验,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六、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区辐射事故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6.2物资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1)资料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全区辐射设备营运单位名单及辐射防护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钟楼区以及常州市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全区辐射设施分布图、交通图;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实施程序文件。

(2)应急装备

配备应急车辆、各类应急监测仪器设备,以及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

6.3通信保障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6.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6.5宣传、培训与演习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牵头做好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专门人才。

适时组织辐射事故综合演习或专项演习,原则上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加强应急组织体系内部相互协调和配合,增强实战能力。

七、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辐射污染后果,或者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

7.2预案管理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备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组成表

2.钟楼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3.辐射事故初始报告及处理结果报告表

4.钟楼区现有辐射装置应用单位名录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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