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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通知要求,现定于2021年4月1日—4月30日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20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1年1月1日前在常州大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核验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经营情况报告材料:
1.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3. 2020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4. 2020年12月份职工工资支付清单复印件,以及12月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
5. 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名录;
6.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花名册,2020年12月份参保人员明细或结算表;
7.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8.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地税局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
9.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10.《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信息表》(附件6)。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提交的第一项材料为《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核验结束后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四、有关要求
核验时间202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人社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地址:钟楼区玉龙南路213号309室,咨询电话:83200060。
附件: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xlsx
附件2-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样本).docx
附件3-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xlsx
附件4-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xlsx
附件5-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xlsx
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