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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常州市天宁区的姜某明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金。据调查,姜某明自1995年开始在常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一职,该劳动者由于身患重病于2021年6月30日被单位辞退。经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姜某明与常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常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姜某明8万元。但是由于该劳动者身患重病住院无法到现场填写调解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亲自将仲裁调解书送到医院,真正实现了仲裁双方当事人“只跑一次腿”。姜某明拿到钱后激动地说:“感谢咱们仲裁院的调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坚持“调解为主、裁决为辅”的理念,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将坚持把化解劳动纠纷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多举措服务群众,依法强化调解在争议处理中地位和作用,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