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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以家属的名义兼营与公司相近业务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 2023-08-22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例一:以家属的名义兼营与公司相近业务是否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职期间即以家属的名义注册成立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用人单位近似,首先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次即使没有规章制度劳动者的行为同样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简要案情

张某2016年5月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经理工作,掌握大量客户资料。张某入职时签订有《企业员工信息保密合同》,该保密合同约定张某在任职期间不得在与某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2020年11月2日张某以其配偶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另一家公司(为便于区分,以下称乙公司),乙公司的经营范围涵盖与某公司相似的业务,某公司发现张某的行为后,经工会同意于2021年12月25日发函告知张某将于2022年1月25日解除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提成、赔偿金,经仲裁裁决对于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后张某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调解结案。

仲裁委认为,张某已签收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载明员工未经许可,兼营与某公司相近的业务,某公司可不提前告知,直接开除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且不承担任何补偿。仲裁委认为该规章制度内容公平合理,并无加重张某责任的条款,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规章制度熟知并签收,理应遵守该规章制度。张某为掩盖其行为,将其配偶登记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张某的配偶实际并不具备任何相关的业务经验,且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实际管理人确系张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公司重叠,并已经实际产生业务,张某的行为确系违反了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另仲裁委认为即使某公司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张某的行为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规定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据此,仲裁委对于张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在职员工作为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无约定、如何约定,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均是劳动合同中应有之意。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尽心尽职的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不应有任何可能危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行为。劳动者负有的忠诚义务,其中当然包括保密义务和不竞业义务,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此间若有违反忠诚义务,擅自经营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经过工会审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不当。

 

报送单位:常州市钟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