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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 2023-08-25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案例二: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来认定,应当综合考量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内容,以及双方履行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征

简要案情

某公司与周某20196月签订的技术入股合作协议载明:周某以其智力成果与技术方案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某公司,周某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岗位权限范围内发挥特长、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协议还规定了周某的工资、提成、福利待遇、职务、工作职责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内容。201910月,周某以未按时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后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本案经仲裁委审理后,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技术入股合作协议,但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周某的工资、提成、福利待遇、职务、工作职责、竞业限制等内容,且周某平时接受公司考勤管理,周某提供的劳动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之一,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据此判决某公司支付周某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有技术特长的人员参与企业的生产工作,双方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予以判定,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技术(一般指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